为什么抵押权是物权,但抵押合同叫债权合同

2024-05-19 16:44

1. 为什么抵押权是物权,但抵押合同叫债权合同

物权合同是设立、变更、终止物权关系的合同。债权合同是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关系的合同。
物权合同和债权合同的最主要差别在于法律后果是影响物权关系还是债权关系。
以买卖合同为例,买卖合同生效后在当事人间产生债权关系,买方有要求卖方交付的权利,卖方有要求买方给付货款的权利,但这两种权利均为债权请求权。
物权关系未因合同生效而变更,即使合同目的实现的最终结果是物权变动。抵押权虽为物权,但抵押合同生效后抵押权并未因此设立,仅仅只是产生合同一方要求相对人设立抵押权的债权请求权罢了。故抵押合同为债权合同。

为什么抵押权是物权,但抵押合同叫债权合同

2. 抵押合同是物权合同吗

抵押合同是物权合同,当事人之间担保债权的实现,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特定的财产或者权利上设定的物权,并且签订的书面的抵押合同。
一、抵押权的类型
抵押权的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划分,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抵押权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不动产抵押
不动产抵押,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定的抵押。不动产抵押是最普遍的抵押形式,由于不动产的特殊性,抵押人不转移对其的占有即可达到担保之目的,因此在实践中受到社会的普遍欢迎。
(二)动产抵押
动产抵押,是指以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立的抵押。动产抵押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动产都可以称为抵押的标的物,有一些动产是不适合成为抵押标的物的。动产抵押的特征仍是抵押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否则将与质押无异。
(三)权利抵押
权利抵押,是指以特定的财产权利作为抵押标的物的抵押。对于何种权利可以成为抵押的标的物,一般法律都会做出明确的规定,我国可供抵押的权利一般是指土地使用权。
(四)最高额抵押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时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的抵押形式。最高额抵押具有下列特征:
1、抵押担保的是将来的债权,现在尚未发生;
2、抵押担保的债权额不确定,但设有最高额限制,最高额限制并非债权的实际最高额;
3、实际发生的债权是连续的、不确定的,即债权人不规定对方实际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数额;
4、债权人只可以对抵押财产行使最高限额内的优先受偿权;
5、最高额抵押只需一次登记即可设置。
我国最高额抵押的适用范围,仅适用于借款合同和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
(五)财团抵押
财团抵押,又被称为企业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全部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权利为一体共同作为标的物来进行抵押的行为。采用此种抵押方式的抵押人一般是企业,可以是企业的担保能力集中。民法典规定,抵押人可将其合法财产一并抵押。
(六)共同抵押
共同抵押,又成为总括抵押,是指为了同一债权的担保,在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置的抵押。共同抵押的突出特点是在数个抵押物上设定数个抵押权,共同担保同一债权。其中一个抵押权实现,其他财产上的所有抵押权均消灭。
二、抵押合同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3. 为什么抵押权是物权,但抵押合同叫债权合同

您好,物权合同是设立、变更、终止物权关系的合同。
债权合同是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关系的合同。
物权合同和债权合同的最主要差别在于法律后果是影响物权关系还是债权关系。
以买卖合同为例,买卖合同生效后在当事人间产生债权关系,买方有要求卖方交付的权利,卖方有要求买方给付货款的权利,但这两种权利均为债权请求权。
物权关系未因合同生效而变更,即使合同目的实现的最终结果是物权变动。抵押权虽为物权,但抵押合同生效后抵押权并未因此设立,仅仅只是产生合同一方要求相对人设立抵押权的债权请求权。故抵押合同为债权合同。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为什么抵押权是物权,但抵押合同叫债权合同

4. 为什么说抵押权属于物权,而抵押合同属于债权

物权的核心特征是处分权,是一种支配能力,具有排他效力,也就是说具有对世性,能够对抗除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但是抵押合同具有相对性,抵押合同所设定的权利义务仅仅针对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人,仅仅针对相对方,债权具有相对性。法律分析因此,抵押合同设定的义务属于债权,抵押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只能向合同相对人主张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之一就是,物权具有对世效力,具有排他性,债权仅仅能向权利义务相对方主张,所以抵押合同作为具有特定的权利义务相对方的合同,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属于债权,但是抵押权经过公示具有对世效力,属于物权。另外,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所以抵押权当然是物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所以抵押权属于物权的一种,另外想指出的是,说抵押合同属于债权是不严谨的,抵押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对于合同相对方来说,属于一种债权,需要向特定的相对方履行,因此,这就是为什么抵押权属于物权,而抵押合同属于债权的解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十条 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申请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登记证书;(三)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

5. 为什么说抵押权属于物权,而抵押合同属于债权

您好,物权合同是设立、变更、终止物权关系的合同。
债权合同是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关系的合同。
物权合同和债权合同的最主要差别在于法律后果是影响物权关系还是债权关系。
以买卖合同为例,买卖合同生效后在当事人间产生债权关系,买方有要求卖方交付的权利,卖方有要求买方给付货款的权利,但这两种权利均为债权请求权。
物权关系未因合同生效而变更,即使合同目的实现的最终结果是物权变动。抵押权虽为物权,但抵押合同生效后抵押权并未因此设立,仅仅只是产生合同一方要求相对人设立抵押权的债权请求权。故抵押合同为债权合同。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为什么说抵押权属于物权,而抵押合同属于债权

6. 抵押合同与抵押权。

抵押合同
的效力,与
抵押权
的设立,这是2个问题,不能混为一谈。
抵押合同一般自“成立时”生效;与“登记”无关;
与“登记”有关的是:抵押权的设立。
即,对于“法律规定应当进行登记”的抵押,抵押权是在登记时设立;但是抵押合同是在
合同成立
时就生效了。
对于“法律没有规定应当进行登记”的抵押,抵押权在
合同生效
时设立,而抵押合同也是在合同成立时生效。

7. 抵押合同与抵押权。

抵押合同的效力,与抵押权的设立,这是2个问题,不能混为一谈。
抵押合同一般自“成立时”生效;与“登记”无关;
与“登记”有关的是:抵押权的设立。
即,对于“法律规定应当进行登记”的抵押,抵押权是在登记时设立;但是抵押合同是在合同成立时就生效了。
对于“法律没有规定应当进行登记”的抵押,抵押权在合同生效时设立,而抵押合同也是在合同成立时生效。

抵押合同与抵押权。

8. 抵押权和抵押合同的区别

我们都知道抵押的目的是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可以实现,让债务人按时还款,但是抵押的时候涉及到了抵押权和抵押合同,那么抵押权与抵押合同的区别是什么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抵押权与抵押合同的区别      抵押合同与抵押权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无论抵押物是不动产还是动产,在对待二者的关系时都不能混为一谈,而应有区别又有联系地对待。无论是不动产还是动产,抵押权都依赖抵押合同的要式行为而存在,但是,抵押合同并不一定受抵押权是否生效的影响。抵押合同与抵押权的关系要分以不动产或动产作抵押物来对待。在以不动产作抵押时,抵押合同的是否生效不依附于抵押权,即使没有抵押权而抵押合同仍然可能是有效的。在以动产作抵押时,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并根据抵押物的不同有是否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区别。      (一)对于以不动产进行抵押的合同      在抵押权效力何时产生问题上,采取了登记要件主义模式,即抵押权的设立以登记为必需要件,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在抵押合同的债权性效力与抵押权设立的关系问题上,采取了区分对待的方式,也就是说,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债权性效果自抵押合同成立时即行产生(此时即可适用《民法典》有关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规定),抵押权是否有效设立对此没有影响。换言之,即使抵押权最终未能设立,抵押合同并不因之而无效,由此而导致的当事人之间的债权性法律关系也不因之而被视为不存在事实上,根据《民法典》,抵押合同之外的其他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也均按此原则处理。      (二)对于以动产进行抵押的合同      与不动产抵押相比,在抵押权效力设立上,同时采取了纯意思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对于一般动产抵押,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并可对抗善意第三人;对于以交通运输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和航空器进行的抵押,还有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进行的浮动抵押,则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者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抵押合同的债权性效力与抵押权设立的关系问题上,也采取了区分主义的模式,在这方面,虽然不存在《民法典》第209条那样明确阐述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有效成立与登记无关的相关法条,但从第403条“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的规定来看,立法者对动产抵押合同的有效成立与抵押权设立这两种法律关系也是区分处理的。
      二、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合同标的不同,质押合同的合同标的为动产或者是权利,而抵押合同的合同标的为不动产和动产。合同生效日期不同,按照法律规定,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质押合同自质押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担保期限内担保物归属对象不同,抵押合同担保期限内担保物不归债务人占有;质押合同担保期限内担保物归质权人占有。      三、抵押权和抵押权人有什么区别      1、定义不同:抵押人,是指为担保自己或他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的人。抵押人可以为债务人本人,也可以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在抵押担保中,抵押人的确定应当以抵押合同为标准,抵押合同中与债权人相对应的一方当事人就是抵押人。抵押权人,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人。抵押权人就是受抵押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      2、权利不同:抵押权人对抵押权有处分权,抵押权人可以让与抵押权或者以抵押权为他人再设定担保。抵押权人还可以抛弃其抵押权,抵押权因抛弃而消灭。此外抵押权人对抵押权次序的处分。抵押人有孳息收取权,抵押人有一定的处分权,比如可以继续设置抵押,经同意可以转让等等,此外可以出租。      3、义务不同: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 抵押人的行为可能使抵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抵押权是一种权利,而抵押合同是一种合同,双方有联系,但是不能混为一谈。以上就是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抵押权与抵押合同的区别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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