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2024-05-19 16:01

1. 四川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一、2020年四川省棚户区改造最新政策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指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按照新时代的要求,对农村进行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建设,最终实现把农村建设成为经济繁荣、设施完善、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2017年,四川将深入开展“百万安居工程建设行动”。全省新开工改造危旧房棚户区25万套,续建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和保障性住房81万套,基本建成20万套,竣工17万套;完成投资710亿元。加快形成以货币化安置为主的棚改安置模式,强化棚改货币化安置与商品房去库存的有机衔接,商品住房库存量大、市场房源充足的城市原则上停建安置住房,基本实行货币化安置。
在涉农的城郊村、城边村改造和农村征地安置中积极稳妥推行货币化安置。推进落实“政策性金融省级统筹市县政府购买服务”棚改融资新模式,完善国开行贷款省级统筹相关政策措施,争取政策性金融更大支持,确保市县棚改资金收支总体平衡、按期还贷。有序推进老旧小区和住宅宜居综合改造,重点解决节能、适老、环境、物业等问题,积极引导支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二、2020年四川省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着力完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停止公共租赁住房实物建设,加快推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货币化,将租赁补贴发放由低收入家庭向中低收入家庭扩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民工和进城落户农民发放租赁补贴。进一步做好公租房分配工作。今年要将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入住工作纳入对市县政府的目标考核,并对建设周期超过三年和建成空置一年以上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进行专项督办。
为了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四川省于今年初开展危房棚户区的改造工作,在改造工作开始后,为了保障搬迁者能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需要按照四川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购买改造后的房屋的,可以免征印花税。

四川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2. 成都市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棚户区改造补偿分为两类:现金补偿和房屋置换。房屋置换的补偿含三种,一就是你说的1:1.5的面积置换;二是房屋重置成新价格,就是把你房屋这算成价格,这个和房屋的新旧、装修、结构都有关系;三是其他的搬迁奖励。关于面积认定,你们当地的房屋征收办法一定明确规定了这个,一般是按照某一年的土地分配额定的,就是有个上限。这个有可能会按照比例置换面积,以及一部分先进补偿。请具体根据当地的政策和情况而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3. 成都市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棚户区改造补偿分为两类:现金补偿和房屋置换。房屋置换的补偿含三种,一就是说的1:1.5的面积置换;二是房屋重置成新价格,就是把房屋这算成价格,这个和房屋的新旧、装修、结构都有关系;三是其他的搬迁奖励。关于面积认定,当地的房屋征收办法一定明确规定了这个,一般是按照某一年的土地分配额定的,就是有个上限。这个有可能会按照比例置换面积,以及一部分先进补偿。请具体根据当地的政策和情况而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成都市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4. 成都市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棚户区改造补偿分为两类:现金补偿和房屋置换。房屋置换的补偿含三种,
一就是说的1:1.5的面积置换;
二是房屋重置成新价格,就是把房屋这算成价格,这个和房屋的新旧、装修、结构都有关系;
三是其他的搬迁奖励。关于面积认定,当地的房屋征收办法一定明确规定了这个,一般是按照某一年的土地分配额定的,就是有个上限。这个有可能会按照比例置换面积,以及一部分先进补偿。请具体根据当地的政策和情况而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5. 2019年眉山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眉山在危旧房棚户区改造中全面实行货币化安置
    本报讯(记者文铭权袁丽霞)“住了大半年,越来越喜欢这个有健身设施的现代化小区。”9月30日一早,眉山市仁寿县陵州路中城国际小区居民黄碧华约邻居一起打太极。
    
   初,在仁寿县危旧房棚户区改造中,黄碧华拿到40多万元的房屋征收补偿款,买了一套110平方米的高档电梯公寓,离当地繁华的商业步行街不到700米,“住在25楼,站得高,看得远”。和黄碧华一样,当时按照自己意愿拿到“真金白银”在高档小区买房的,还有几百户居民。
    去年秋季,眉山市建设部门对全市符合条件的近万户棚户区安置户进行走访调研,大多数群众表示,愿意以货币化方式得到安置。“自己拿着钱买房子,想买哪里就买哪里。”黄碧华算了一笔账,货币化安置,可根据自身经济实力选择满意的各类商品房小区,实现即买即入住。
    尊重群众意愿,今年以来,眉山全面停止新建棚改安置房,将安置方式全部调整为货币化安置,各区县参照同城、同区域商品房综合价格,确定拆迁安置户补偿制度,给予购房补贴、拆迁奖励等。
    据统计,今年眉山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完成率实现省定目标的154.9%,安置了4634户。
    货币化安置带动了当地商品房销售:今年4月底,眉山商品房存量642.73万平方米,可售周期为21.7个月;到7月底,动态存量下降了52万平方米,可售周期缩短为13.1个月。
    货币化安置,钱从哪里来?眉山建立政府、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棚改安置户四方协调机制,银行开发货币安置贷款金融产品,由政府性担保公司提供贷款担保,房地产企业给予棚改安置户购房优惠,对已购买商品房的安置户,政府分期付清拆迁补偿及货币安置资金,缓解政府一次性支付资金压力。
    既要保证资金安全,又要在偿付方式上灵活,眉山制定授权委托书、专户借记卡、货币化补偿购买商品房安置协议、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等,满足棚改居民个性化安置需求,并采取自行购房政府支付、政府搭桥购买政府支付、政府统一采购商品房安置等方式,实现“无过渡”即买入住。

2019年眉山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6. 2019年德阳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危旧房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德阳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如何推进?改造范围有哪些?改造、安置的政策和方式是否有所变化?配套设施如何完善?近日,《德阳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规划(2013-2020)》(以下简称《规划》)正式出台,对以上问题进行了明确,提出到2020年基本完成我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任务,努力实现住有所居的小康目标。
    
  以人为本,分步实施
  六类房屋纳入改造范围
  《规划》提出,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分轻重缓急逐步实施,优先安排安全隐患严重、居住环境差和群众改造愿望迫切的区域。改造工作要在政府的组织和引导下开展,严禁私拆乱建和无序进行;鼓励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实施改造和有实力讲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改造,支持有条件的产权单位和住宅小区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按照改造的相关申报程序实行自主改造。
  哪些属于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范围?《规划》给出明确界定,涵盖城市棚户区、城中村、老旧住宅区、古街古建筑、其他危旧房、洪涝灾害毁损住房六类。其中,棚户区指城市建成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国有、集体企业所属区域相对集中连片(一般不少于50户),且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较久、建筑安全隐患严重、使用功能和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危旧住房片区。
  按照相关要求,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改造拆迁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街、古建筑改造要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的,不得简单地大拆大建,在保护其历史文化价值的基础上按照老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的方式进行改造的,可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鼓励货币化安置
  同步规划建设配套设施
  按照《规划》总体目标,从2013年至2020年,将利用8年时间集中改造全市行政区范围内的危旧房棚户区,涉及居民10.45万余户,改造安置住房面积约1070.52万平方米,总投资规模约294.17亿元。另外,每年改造计划也在《规划》中进行了明确,从至2020年,改造步伐明显加快,预计涉及87165户。
  实施方式上,《规划》提出,城市棚户区、城中村等改造可以通过拆除旧房就地还建、异地安置、货币化安置等方式实施;采取货币化方式进行安置的,货币化安置占总投资的比例力争达到40%。老旧住宅区改造原则上通过维修加固、改建(扩建、翻建)、综合整治和适当改善的方式实施。其中,对于经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应当拆除的,可以通过就地还建、异地安置、货币化安置等方式进行改造;采取货币化方式进行安置的,货币化安置占总投资的比例力争达到40%。
  为满足安置群众生产生活需要,《规划》要求要将危旧房棚户区区域与周边需要改造的地块进行统筹考虑,优化安置住房选点布局,同步规划、建设改造项目区域和异地安置小区的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污水与垃圾收集、公厕等市政基础设施及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社区服务场所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此外,危旧房棚户区改造政策支持上,《规划》明确将给予土地、税收、规费等支持,包括,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等等。

7. 2019年四川省拆迁补偿条例全文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1月21日正式公布施行。为贯彻落实《条例》,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条例》的出台,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以下简称房屋征收与补偿),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依法实施《条例》,有利于统筹兼顾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和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把公共利益同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有机结合起来;有利于房屋被征收群众改善居住条件,提高生活质量;有利于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条例》对征收和补偿的决定主体、程序、救济渠道及救济权利告知等作了重大调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组织认真学习《条例》,引导行政执法人员正确理解相关规定,促进依法行政;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开展“送法进社区”活动,集中宣讲《条例》,增强群众法律意识;准确领会和把握《条例》的内在要求,全面落实《条例》各项规定,依法做好本地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健全机制,依法开展房屋征收补偿活动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严格执行法定的征收范围,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制定规范房屋征收和补偿程序,通过程序公开,引入专家建议、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相结合的机制,使决策更加民主、合理。     各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征收补偿标准,严格征收决定程序,规范房地产评估行为,并对征收补偿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觉接受市(州)人民政府的监督,并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     (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条例》的规定及部门承担的职责任务,尽快确定本级房屋征收部门。     (三)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从事房屋征收业务的人员进行业务、技术培训和考核。     (四)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要坚持民主决策原则,广泛听取被征收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所有因公共利益需要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经过科学论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救济权等,充分体现结果公开原则。     (五)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税务、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开展。     三、明确标准,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择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在政府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15日内协商不成的,各地可参照现行的选择方式,组织通过投票、抽签、摇号等公开、公平、公正方式确定。     (二)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购)条件并提出申请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保障性住房安置中优先给予配租、配售。具体办法出台前,各地可参照现行的标准予以优先保障。     (三)对因征收非住宅房屋而造成被征收人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停产停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予以补偿。具体办法出台前,各地可参照现行标准,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纳税情况或被征收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以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四)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按照《条例》要求,抓紧研究房地产评估机构选定、被征收人住房保障、被征收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等配套文件,尽快按程序出台。     四、积极稳妥,依法实施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项目     (一)根据《条例》规定,2001年6月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废止,各地不得再按原规定核发新的房屋拆迁许可证,不得再实施新的房屋拆迁项目。     (二)《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五、加强引导,妥善化解房屋征收补偿矛盾纠纷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阳光操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宣传引导,做到信息公开透明,及时公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及其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的修改情况,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的权属等调查结果、分户补偿情况等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健全和完善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制度,确保征收补偿活动有序开展。     (二)各地应健全房屋征收与补偿投诉机制,强化责任意识。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时掌握和化解房屋征收与补偿矛盾,避免引发非正常上访,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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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四川省拆迁补偿条例全文

8. 2019年攀枝花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各县(区)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执行近期国家出台的房地产相关新政,深入贯彻落实全省危旧房棚户区改造现场会暨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有效调节市场供需关系,控制总量、消化存量,促进房地产业稳定健康发展,努力实现稳增长、惠民生目标,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暂行意见。
    
  一、加大财税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居民住房消费
  (一)提高公积金使用率
  1.放宽享受首套房政策范围。职工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无住房公积金债务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首套房最低首付比例执行20%标准。
  2.提高贷款额度。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提高到60万元;贷款额不超过夫妻双方缴存余额的20倍调整为贷款额不超过夫妻双方缴存余额的30倍,缴存余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3.放宽在攀购房贷款条件。凡在攀枝花购买住房的,能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的职工,均可在攀枝花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4.延长贷款年限。一是放宽再交易房贷款年限,将“再交易房房龄不超过20年”调整为“贷款年限与房龄之和不超过35年”;二是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可延长至退休后5年。
  5.开展“商转公”业务。职工以商业贷款购买住房的,如具备公积金贷款条件,经借款人申请,原贷款银行同意,可以将商业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6.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中间费用。将向个人收取的评估费、公证费和期房阶段性担保费,改由攀枝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不再向借款人收取。
  7.放宽与开发企业合作条件。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即可受理、审核和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8.放宽购房提取时限。政策调整后购买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取消“一年内办理”时间限制。
  9.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提取额由“不超过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的上年度储存余额”调整为“不超过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的当前储存余额”。
  10.开展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缴存职工可提取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
  11.放宽公积金销户提取。一是不在攀枝花市就业(辞职、解除劳动合同),且无住房公积金债务的,可以办理销户提取;二是住房公积金借款人配偶在退休时可以直接办理退休销户提取。
  (二)提高个人购房补贴标准。对在我市新购普通商品房(140㎡及以下,含二手房)的外地户籍购房者、本市农村居民购房者、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补贴政策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等3类人群,购房补贴标准由原来的1%提高到5%,其他人群补贴标准由原来的1%提高到2%。
  新的购房补贴标准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购房的普通商品房购房补贴按《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促进攀枝花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暂行实施意见〉的通知》(攀府函〔2014〕118号)执行。
  (三)凡购房者(以家庭为单位)在攀枝花市购买商品房,一律以县(区)行政区划认定首套房;对于两家及以上合用卫生间或厨房的功能不配套的老旧住宅不认定为首套房,此类住宅由属地住建部门认定;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按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
  (四)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居民家庭在市内购买自住普通商品房提供贷款(不含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不超过(含)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贷款合同签订时间和贷款发放时间均在5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由财政按金融机构实际发放贷款金额的6%,对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
  (五)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契税适用税率由4%下浮到3%,报请省地税局批准后执行。
  二、搭建服务平台,积极推行征收补偿货币化安置
  (六)加强政策引导,通过合适的货币补偿及奖励、税费减免、财政补贴、信贷支持等优惠措施,引导居民主动选择货币化安置。积极推进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力争货币化安置比例达到70%以上。目前城区范围内已纳入旧改(棚改)计划但未实质性启动的项目,应由属地政府作为征收补偿主体,调整为货币化安置。
  (七)由属政府搭建服务平台组织房源供应,鼓励居民通过服务平台购买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政府对搭建服务平台的适用范围、实施方式、准入条件、信息发布等进行细化和规定。
  (八)转变保障性住房保障方式,采取实物配租与货币补贴并行举措,保障我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有所居。一是适当提高标准,鼓励推行货币补贴方式予以保障。二是各县(区)根据公租房需求情况和建设计划,通过回购面积适当的普通商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三、制定鼓励政策,进一步优化房地产业投资环境
  (九)按下限预征企业所得税。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按照10%的下限进行预缴。
  (十)分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即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缴纳40%,在项目主体结构验收时缴纳40%,在项目竣工验收前缴纳20%。
  (十一)优化住房供应套型结构。对于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市场需求适当调整套型结构。挖掘康养旅游地产潜力,引导开发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开发建设小户型成品住宅,吸引外地中老年人来攀购房。
  (十二)促进房地产用地结构调整。国土、住建部门可以根据市场状况,研究制订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的用途转换方案,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促进其它产业投资。对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开发建设的项目,应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重新核定相应的土地价款。
  (十三)加大房地产信贷投入。鼓励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增加有效信贷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正常合理的信贷需求,对社会信誉好、业绩佳,但短期资金周转出现困难的企业和项目贷款予以重点倾斜。
  (十四)加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加快炳二区、炳三区、炳四区、仁和片区、清香坪大水井片区水电气、学校、医院、农贸市场、通讯、道路、公交、城市绿化等配套设施建设。
  (十五)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整治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我市房地产发展现状和地理气候等良好条件,着力稳定市场信心。
  四、本暂行意见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暂定一年。由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相关部门配合。与此不一致的,按本暂行意见执行。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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